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第十一条有效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做好受理记录,并协助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向受害人解释,告知其救济途径,并做好回访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