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第十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和谐家庭社区(村)创建活动,广泛宣传防范家庭暴力知识,及时劝阻、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矛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