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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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其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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