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范畴,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行捐赠或者提供救助服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