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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第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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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