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第三条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