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适合家庭暴力案件特点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审查、审理,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