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0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3月6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18年10月24日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端砚石资源,是指主要分布于肇庆市北岭山脉、烂柯山脉、羚山山脉以及七星岩,用于砚台及衍生工艺品制作,由特定地质作用形成的含铁质水云母绢云母板岩(俗称紫端)、水云母绢云母板岩(俗称绿端)、白云质大理岩(产于七星岩,俗称白端)等不同岩石资源的总称。
端砚石资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端砚石资源保护职责要求,做好有关端砚石资源保护工作。
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端砚石资源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村民小组、村(居)委或者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在采砂、采石、取土、建房等活动中新发现的端砚石资源,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发现的端砚石资源进行调查评估论证,确认属实的,拟订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在勘查、开发、保护端砚石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端砚石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端砚石资源保护区以端砚石资源赋存及开发利用条件为基础,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限制勘查区。
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端砚石资源的保护类别、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举报方式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保护标识。
(一)不得新立端砚石资源采矿权;
(二)废弃的端砚石资源开采坑口坑洞应当予以封闭;
(三)在端砚石禁止开采区附近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设施安全规定,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一)对端砚石资源实行计划开采、绿色开采、安全开采、有序开采,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进行开采;
(二)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三)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一)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技术开展勘查;
(二)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或者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三)勘查完成后,及时汇交端砚石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确需在端砚石资源赋存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端砚石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依法附具相关证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端砚石资源的损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发现工程致使端砚石资源无法完整保存的,拟定抢救性开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禁止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端砚石资源。
禁止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端砚石资源。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必须采伐林木的,依照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采伐审批等手续。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一)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端砚石资源;
(二)超量开采端砚石资源;
(三)非法将端砚石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或者倒卖牟利;
(四)以破坏性方法开采端砚石资源;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超量开采,是指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超过生产规模总量开采的行为。
(一)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端砚石资源;
(二)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经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依法进行保护。
联合巡查、日常巡查应当利用遥感监测、统一监控处理信息平台等现代科技手段,促使巡查及时高效开展。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端砚石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端砚石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