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量开采端砚石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超量开采的端砚石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