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一)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端砚石资源;(二)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