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端砚石资源;

(二)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破坏采矿、勘查设施,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