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端砚石禁止开采区内实施以下保护措施:

(一)不得新立端砚石资源采矿权;

(二)废弃的端砚石资源开采坑口坑洞应当予以封闭;

(三)在端砚石禁止开采区附近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设施安全规定,预留足够的安全距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