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端砚石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端砚石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端砚石产品,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