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端砚石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端砚石资源的保护工作,将端砚石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将端砚石资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端砚石资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端砚石资源保护职责要求,做好有关端砚石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