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不得对端砚石资源造成破坏。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确需在端砚石资源赋存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了解工程所在地区端砚石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依法附具相关证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端砚石资源的损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发现工程致使端砚石资源无法完整保存的,拟定抢救性开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