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端砚石资源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识,并进行维护。

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端砚石资源的保护类别、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举报方式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