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矿业权人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端砚石资源;

(二)超量开采端砚石资源;

(三)非法将端砚石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或者倒卖牟利;

(四)以破坏性方法开采端砚石资源;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超量开采,是指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超过生产规模总量开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