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更新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2, 2026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6
- Articles
- 55 articles
(2026年3月23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持续完善、优化调整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包括:
(一)改善老旧小区、城中村、危旧住房等人居环境品质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推动老旧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广场、老旧商务楼宇等存量、低效产业空间资源转型提质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提升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安全保障和服务能力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空间和设施保护、利用的保护传承类城市更新;
(五)提升滨水空间、公园、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环境品质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六)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城市功能布局等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类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对城市、镇社区范围内相关更新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新工艺、新材料研制开发利用。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有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协同推进城市更新。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支持公众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Chapter 2规划与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听取公众和相关单位意见,查找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治对策建议。
城市体检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依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通过规划一致性审查,确保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范围期限、更新片区、建设项目、实施措施等内容,并对各类型城市更新活动分别作出规定。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应当对片区的功能业态和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作出安排,统筹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时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时,应当对重要地段提出城市设计要求,指导建筑设计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并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物业权利人可以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权利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一)市级财政或者市级国有资本投入的项目;
(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三)国家、省级财政支持或者试点,并由市级部门承担实施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前款规定以外项目入库和实施的指导工作。
存在环境质量低下、重大安全隐患、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严重缺失等情形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Chapter 3项目实施
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予以公示。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更新方式、空间范围、建设计划、设计方案、资金筹措、安全保障、可持续运营模式等内容。符合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替代项目实施方案的方式予以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实施主体应当与更新范围内有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并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进行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广旅游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和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涉及土地并宗或者分宗、土地用途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容积率奖励等方面内容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实施主体根据审查、论证等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优化完善后,组织开展更新活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实施危险住房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以加固、改建、重建、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支持危险住房、老旧住房按照规定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可以采取整治提升、拆除新建等方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权利人等共同推进改造,并引导居(村)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老旧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广场、老旧商务楼宇等更新活动实施中,应当整合利用存量产业空间,聚集创新资源,培育生产、消费新场景,完善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并加强工业遗产等保护和活化利用。
(一)完善道路、停车场、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统筹道路施工、地下管线、地下管廊建设,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完善城市防洪、防涝、防灾等设施,改造现有雨水管网和排涝设施,动态消除城市内涝积水点,提升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三)利用存量资源完善养老、托育、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四)推进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客运等交通场站、接驳设施建设与周边区域一体化更新、综合利用,完善连续、通畅、安全、便捷的步行和非机动车道网络等慢行交通系统;
(五)加强公共充电桩、物流快递设施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设施。
保护传承类更新项目应当以微改造和综合整治方式为主,消除建筑结构安全隐患,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消防等安全设施,提升整体环境品质。禁止违反规定拆除、迁移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或者更改、弃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
公共空间类更新项目应当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对相关公共设施、场地等进行改造、调整,提升应急避难服务能力。
支持在公共交通枢纽、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商圈等区域、场所布局建设低空起降场点,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改造中配建屋顶起降平台,集成或者预留基础设施功能。
支持在保障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建设商业、仓储、物流等项目。
禁止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但与其有关的配套停车设施、设备用房等除外。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编制、设备安装、资金筹措、运营维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帮助业主做好申报指导、意愿征询、意见沟通等工作。
支持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
Chapter 4低效产业用地更新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产业用地普查和认定工作,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提供依据。低效产业用地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减振隔振、垂直交通、设备载重和工艺需求等条件的产业在城市更新中实施工业上楼,打造高品质、定制化、经济型的产业新空间模式。工业上楼产业名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混合用地的主导用途、混合比例、工业用地规模等要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分宗后满足安全、消防、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符合当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导向;
(三)不改变土地用途;
(四)不属于国家、省规定和土地划拨决定书确定或者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不可以分割转让的情形。
低效工业用地涉及的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或者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配套服务等设施且符合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条件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Chapter 5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城市更新中应当加强历史文化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在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前提下,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文化旅游、传统工艺、传统技艺等与历史文化相协调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居住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和开发利用。禁止违背原住居民意愿腾空进行开发利用。
城市更新片区内以及涉及老街区、老厂区、改建或者拆除五十年以上老建筑的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与评估论证,对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及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等进行评估论证,调查和评估论证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详细调查情况提供给实施主体,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避免重复调查。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修缮和整治传统民居、传统建筑组群的,应当延续其布局特征和特色风貌,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合理增设厨卫、适老化设施等,提升宜居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出具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文广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公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听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Chapter 6保障与监督
支持通过申请国家资金补助、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依法筹措城市更新资金。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利用,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老小区、老街区、老厂区改造和基础设施更新、运营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参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城市更新项目的激励和管理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运营等提供融资支持。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工程建设,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情形由市人民政府在相关办法中予以规定。
对于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实施性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再对相关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可以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办理。
为满足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和景观休息设施,其新增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既有建筑功能转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权利人可以根据建筑主导功能申请变更建筑的土地用途,但不得申请变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既有建筑功能转换和土地用途变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因受建筑本身以及周边场地等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在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实施主体应当开展专项消防设计,采取措施确保不低于原建筑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并组织有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审查。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的,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
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更新中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