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Not yet in force

实施设施类更新的,应当完善市政基础、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设施的供给体系,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完善道路、停车场、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统筹道路施工、地下管线、地下管廊建设,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完善城市防洪、防涝、防灾等设施,改造现有雨水管网和排涝设施,动态消除城市内涝积水点,提升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三)利用存量资源完善养老、托育、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四)推进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客运等交通场站、接驳设施建设与周边区域一体化更新、综合利用,完善连续、通畅、安全、便捷的步行和非机动车道网络等慢行交通系统;

(五)加强公共充电桩、物流快递设施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