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Not yet in force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物业权利人合理承担、金融服务保障的多元化城市更新资金筹措体系,完善与城市更新项目类型、规模等相适应的投资融资制度。
支持通过申请国家资金补助、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依法筹措城市更新资金。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财政资金的统筹利用,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老小区、老街区、老厂区改造和基础设施更新、运营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参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城市更新项目的激励和管理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运营等提供融资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