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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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市更新活动,统筹处理保护和更新的关系,合理确定建设密度和强度,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

城市更新中应当加强历史文化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在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前提下,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性利用,开展文化旅游、传统工艺、传统技艺等与历史文化相协调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原住居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居住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和开发利用。禁止违背原住居民意愿腾空进行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