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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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居住类更新的,应当综合考虑业主意愿、规划布局、安全隐患等因素,加强养老、托育、文化、体育、快递、消防、充电桩等公共服务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统筹小区内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更新改造,注重小区公共空间的集中有序布局和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设施改造,完善居住功能,提高生活品质。

实施危险住房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以加固、改建、重建、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支持危险住房、老旧住房按照规定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实施老旧小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可以采取整治提升、拆除新建等方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权利人等共同推进改造,并引导居(村)民协商确定改造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改造成果。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