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Not yet in force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低效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确需分割转让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依法批准: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分宗后满足安全、消防、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符合当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导向;
(三)不改变土地用途;
(四)不属于国家、省规定和土地划拨决定书确定或者出让、转让合同约定不可以分割转让的情形。
低效工业用地涉及的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利用自有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或者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配套服务等设施且符合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条件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