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Not yet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的持续完善、优化调整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包括:

(一)改善老旧小区、城中村、危旧住房等人居环境品质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推动老旧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广场、老旧商务楼宇等存量、低效产业空间资源转型提质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提升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安全保障和服务能力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空间和设施保护、利用的保护传承类城市更新;

(五)提升滨水空间、公园、绿地、桥下空间等城市环境品质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六)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城市功能布局等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类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对城市、镇社区范围内相关更新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