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健全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制度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贯穿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专业实训等职业教育全过程,教育引导受教育者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返乡务工人员等的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Chapter 2职业教育的实施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可以按照规定开设职普融通实验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规定统筹职普教育资源建设综合高中。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推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学习资源,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平台。
本省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促进职业教育资源与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相协调,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链、创新链需求相适应,优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需要的专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一体的服务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依托“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等合作交流平台,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通过创建联盟、举办赛事、资源共享等方式,打造“贵匠工坊”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服务国家战略和企业需求。
Chapter 3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享受免学费等相关政策。
技工院校招收全日制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与具有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单位联合培养专业硕士、博士;应用型本科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设置职业技术专业。
Chapter 4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水平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建立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支持大中型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机构设立兼职教师岗位,按照规定选聘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接纳单位、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教育、管理,保障实习实训工作正常开展。
(一)安排、接收全日制职业学校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岗位实习;
(三)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四)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五)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管理费、实习材料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Chapter 5产教融合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机制,支持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龙头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
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
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
对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前款规定可以用于支付劳动报酬和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的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涉及民办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到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推广,培养拥有绝技绝活、掌握传统工艺技艺的能工巧匠,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Chapter 6职业教育的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职业教育经费绩效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公办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确保职业学校在用地、校舍建设、师资队伍、实训设备等方面达到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职业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职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服务工作。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质量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