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Not yet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人民政府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公办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