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Not yet in force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前款规定可以用于支付劳动报酬和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的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涉及民办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