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Not yet in force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实习的单位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实训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接收全日制职业学校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岗位实习;

(三)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四)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五)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管理费、实习材料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