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Not yet in force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合作,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与具有相应学位授予资格的单位联合培养专业硕士、博士;应用型本科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者设置职业技术专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