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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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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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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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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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组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Chapter 2选举工作机构
区(市、县)、街道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协助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统筹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指导和督促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布居民委员会选举方式、选举日等事项;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居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以居民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居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并报街道指导组备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提名之日起,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倾听居民意见,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研究确定并培训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方式、投票方式和日程安排;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参选证;
(六)主持候选人提名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
(七)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场地;
(九)组织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并上报投票结果,公布当选名单;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二)主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并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终止。
Chapter 3选民登记
居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已在户籍所在社区、居住社区或者担任社区工作者的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每户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居民作为代表进行登记。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推选的新一届居民代表进行登记。
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选民登记时,需要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
选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社区参加选举。选民不能回社区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数内。
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不予调整的,应当向申诉人进行解释;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指导组申请复核。
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居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
Chapter 4候选人的产生
候选人提名应当按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分别提出,不得超过应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不分职位混合提名的无效,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候选人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所有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
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被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过半数选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进行预选,具体形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对依法提名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选民提问,应当实事求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Chapter 5投票选举
(一)培训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等;
(四)其他与选举有关的准备事项。
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
对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确认并公布。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接受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二日前,确定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并在选举日当场当众检查、密封票箱。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等工作人员。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他人。选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本社区其他选民或者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投票结束后,应当当场当众密封票箱、作废未发出的选票。所有票箱应当在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监督下,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当众开箱并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公开唱票、计票、监票,当场报告计票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并将选票封存。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细则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制定并公布。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已选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且得票数相等,应当继续组织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选举投票日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选举方式,组织过半数选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财务账册、工作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资产等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
Chapter 6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投票表决,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并经投票人员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表决结果应当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罢免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一个月内召集和主持。罢免会议未召开之前,被罢免者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被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自然死亡的;
(四)连续两次被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务的。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居民公告;属于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居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居民委员会公告。
补选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时,应当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组织补选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十五日内组织补选。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居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四)对检举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居民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