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自然死亡的;
(四)连续两次被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务的。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居民公告;属于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居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居民委员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