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选民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的规定时间内凭本人参选证领取选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他人。选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的本社区其他选民或者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