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已在户籍所在社区、居住社区或者担任社区工作者的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每户推选一名有选举权的居民作为代表进行登记。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推选的新一届居民代表进行登记。
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选民登记时,需要公安、民政等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