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经登记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

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不予调整的,应当向申诉人进行解释;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指导组申请复核。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