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选举结果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财务账册、工作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资产等移交给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