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投票选举时,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组织选民进行集中投票;也可以在社区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投票站设置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
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
对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确认并公布。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接受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二日前,确定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并在选举日当场当众检查、密封票箱。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等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