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选方式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居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以居民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居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应当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并报街道指导组备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提名之日起,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