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已选出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且得票数相等,应当继续组织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选举投票日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选举方式,组织过半数选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