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有权向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报,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居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四)对检举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居民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