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

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投票表决,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并经投票人员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表决结果应当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罢免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一个月内召集和主持。罢免会议未召开之前,被罢免者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被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