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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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articles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运用数智化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工作效能,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文化体育等活动,协助开展就业促进等工作。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Chapter 2工会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在社区(村)、楼宇、商圈等区域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同一区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六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工会帮助和指导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等网约服务的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工会组织。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工会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和平台用工劳动者特点,广泛动员、积极吸纳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
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的,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为了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商设置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本市各级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Chapter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市、区总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代表组织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代表性企业可以就前款事项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就报酬构成、订单分配、劳动保护、算法和劳动规则等事项,组织、代表平台用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平等协商,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的;
(五)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
(六)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市、区总工会会同同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履行劳动保护主体责任。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市、区总工会推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区总工会选派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
工会对产业工人开展各类培训教育,支持产业工人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产业工人整体技能和素质。
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搭建产业工人建功立业平台,培养、造就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和技能竞赛,建设工匠学院等技能人才培育基地,组织、支持产业工人开展群众性创新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Chapter 4基层工会组织
企业集团可以建立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一区域、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罢免、撤换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参与决策,履行职责。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Chapter 5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工会可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会经费的返还支持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执行、工会资产管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工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前,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会合并,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Chapter 6法律责任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一)阻挠、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职工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又不愿意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