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