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市加强工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职工不足二百人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商设置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