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市、区总工会推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区总工会选派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