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确定、劳动关系调整、重大劳动争议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