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