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