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