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