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依法构建和完善工会组织体系。上级工会组织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在社区(村)、楼宇、商圈等区域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基层工会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同一区域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市、区建立地方总工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国家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