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6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09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
人大常委会运用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以及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等方式,通过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工作,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衔接配合和协调联动,统筹监督立项、实施、问效等工作,构建事前联商、事中联动、事后联督的监督工作体系,形成监督合力。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里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Chapter 2监督工作计划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工作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监督工作议题可以主要围绕下列事项确定:
(一)维护国家安全、反对分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等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情况;
(二)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项目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三)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等工作情况;
(四)边境地区建设、边防巩固、兴边富民等工作情况;
(五)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议题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
Chapter 3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决定将报告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
(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内容。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主要说明研究处理的过程、内容、问题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Chapter 4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八)金融工作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经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采取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风险和偿还计划等情况。
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前,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反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
Chapter 5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执法检查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执法检查的重点。
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协助执法检查工作。
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跟踪检查应当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解决情况;
(二)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解决情况;
(三)有关部门整改措施不力未达到要求的;
(四)其他问题。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跟踪检查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Chapter 6询问、专题询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询问人在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本级人大代表中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询问。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的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清晰明确;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询问人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Chapter 7其他监督方式
Chapter 8监督工作的公开
(一)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有关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专题调研报告;
(三)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
(五)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常委会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